有关于工程联合体投标的资质要求
有些工程比较大,一家做不下来,所以组成联合体一起投标,这个是法律允许的。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当然,就如你看到的那样,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较低的那家单位计算,所以实际上就要求联合体中的所有单位都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
毕竟联合体中的每家都要干活,而且是各做一块。你不可能因为A公司有资格做这个,就不对B公司做要求,不然做出来的东西这边好那边坏,蛋疼的还是招标单位。
联合体投标,该怎样要求资质条件?
联合体投标,该怎样要求资质条件?
供应商可以以联合体形式参加 *** 采购活动。如何提联合体的资质要求呢?这是个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 *** 采购项目,需要两个不同的专业资质,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 *** 采购活动。那么,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应该怎样设置呢?
有人说,联合体的各方均应具备两个专业资质条件;也有人说,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具备两个专业资质条件;还有人说,按联合体协议分工,分工干什么工作,就应当具备什么资质条件。三种说法哪种说法对呢?
我们来看《 *** 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联合体的有关规定:
一、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 *** 采购。
二、以联合体形式进行 *** 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我们再看《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分两款,之一款规定的是“供应商参加 *** 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简称法定条件;第二款规定的是“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简称特定条件。按《 *** 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既要满足供应商的法定条件,又要满足采购项目的特定条件。《< *** 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解释为: *** 采购引 *** 合体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保障采购质量和效果的需要。一个供应商难以独立完成,允许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达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效果。二是落实 *** 采购政策的需要。
综上所述, *** 采购没有考虑由不同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说,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需要供应商具备两个以上资质,这种情形该怎么办呢?现实中这种情形回避不了,现在的办法只有采用专业分包或者按专业划分标段采购。但是,采用专业分包受到关键、主体部分不得分包的限制;标段划分也不宜过细,否则不利于采购项目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2004年实施的财政部令第18号(《 *** 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于联合体资质条件有不同的规定, 18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显然,18号令第三十四条与《 *** 采购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是不一致的。随着87号令的实施,18号令被废止。采购项目需要由不同资质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来参加,这是现实的需要,但至今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现在回到前面的案例。在设置联合体资质时,按《 *** 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 ***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条件和特定条件,这就是说,采购项目规定的两个专业资质条件联合体各方必须同时具备。如果供应商不同时具备这两个专业资质,采购活动将难以进行下去。这样的资质要求显然是太高了。
从这个案例亚利想到,随着 *** 采购非单一产品项目、PPP项目、 *** 购买服务项目的增加,以及依法招标数额标准的提高,更多的采购项目提出了需要不同资质或多个资质的特殊要求, *** 采购关于联合体的理念需要与时俱进。在与采购人、采购 *** 机构交流中得知, *** 采购实践中,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强强联合的较少,强弱联合的也不多。除法定条件外, *** 采购项目真正需要的是按专业分工、优势互补的“异业联合体”。关于“异业联合体”应当要求什么资质,法律法规需要做出明确的规定。
联合体投标的各方面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律主观:
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投标可作以下理解:(1)联合体承包建筑工程的联合各方为法人。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组成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资质较低的一方借用资质等级较高的一方的名义取得中标人资格,造成中标后不能保证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现象的发生。(2)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成的可靠性。(3)联合体是自愿组成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属于投标人自己的事情,是否组成,如何组成完全由投标人自己确定,招标人不能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4)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投标。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名义进行投标,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共同签订合同是指联合体各方均应参加合同的订立,并应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相连带责任。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以联合体内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5)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

联合体承包的资质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测绘项目联合体资质要求的资格条件和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这是对承包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承包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测绘项目联合体资质要求,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承包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承包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目前市场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 *** 采购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 *** 采购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越来越大,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数家企业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的名义参与 *** 采购招标,成为填补企业资源和技术缺口,提高企业竞争力以及分散、降低企业经营风险,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一种良好方式。
联合体中标,按照联合体的内部分工,各自按资质类别等级的许可范围承担工作,能够提高中标人的履约能力。防止中标人因履约能力差而转包采购项目,损害采购人的利益。
组成联合体承包是联合体各方的自愿行为,招标人不得强制承包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
目前国内具备联合体承包的企业有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具备数十项建筑类一级资质。
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之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 ***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测绘、保密、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地理信息资源安全。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第五条 从事地理信息获取、处理、提供、应用等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条件。第六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在注册地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其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应当纳入所属测绘单位的统一管理,执行国家有关测绘档案、保密、技术、质量等管理制度。第七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使用财政资金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单位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其中属省重点项目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第十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依法合理设定投标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资信业绩和项目技术标准等要求,不得设定与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无关的评标条件。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单位不得将项目发包给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单位。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预公告或者招标文件发出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书面告知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测绘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以测绘地理信息为主的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二。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发包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在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的前提下,按市场原则自主定价。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
报价低于平均报价15%的为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技术、价格、工期、质量、成果保密、履约责任,以及依法进行成果汇交等有关事项。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发包单位允许分包的,合同应当予以明确,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关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技术设计、质量控制等关键性项目环节不得分包。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利用已有测绘成果的,应当在项目合同中注明其合法来源。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前,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市(州)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省外测绘单位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备案登记工作。
联合体投标资质需要哪些?
1、联合体投标不需要资质,但是需要有前提条件:一、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二、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
2、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由资质要求的,组成联合体的各方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即:每一方应当具备所承担投标内容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招标文件对应要求)。


获取资料
顾问电话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