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地下污水管道测绘资质标准,防止城市道路重复开挖地下污水管道测绘资质标准,改善市容景观地下污水管道测绘资质标准,维护城市公共安全,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通讯等埋设于地下的管道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年度建设、维修计划,经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进行监督,对地下管线占道挖掘施工作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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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的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进行监督,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时的交通安全进行监督。

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路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通讯等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 *** 投资建设的管网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予以劝阻或者举报。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组织城市管线各专业部门(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道路、广场等市政建设工程在编制工程规划时,项目法人应当同时编制地下管线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建设规划中应当标明管线顺序。第九条 地下管线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第三章 工程许可施工及验收第十条 新建的各类管线,必须敷设于地下。已有架空管线应当随道路等市政工程或者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实施前,因特殊需要并经批准的,可允许设置临时架空管线;道路等市政工程竣工后,临时架空管线必须无条件拆除。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地下污水管道测绘资质标准

(一)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地下污水管道测绘资质标准:1、管线工程位置地形图;2、管线工程设计图;3、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4、属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特种管线的,同时提交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意见;5、涉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电子警察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同时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意见;6、管线经过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同时提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二)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予以批准,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占道手续。第十三条 需要破坏路面、市政设施、绿化的地下管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际破坏工程量向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收取恢复保证金。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被破坏的路面、市政设施、绿化恢复质量达标的,恢复保证金应当退还;恢复质量不达标的,恢复保证金不予退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政施工企业对路面、市政设施、绿化及时进行恢复。第十四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放线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验线。第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与其签订合同的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进行连续跟踪测量。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道路等市政工程项目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各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

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地下管线工程未与道路等市政工程同步建设的,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

改建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5年内、维修的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开挖。

市政污水管网现场工程验收牌有哪些内容?

1、 技术、商务标

2、 中标通知书

3、 施工合同

4、 施工许可证

5、 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

6、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

7、 施工安全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文明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

8、 临时水准点测量复核记录

9、 工程开工报告

10、 公司资质、施工管理人员证件及复印件

11、 工程质量监督通知单

12、 工程进度计划

道路工程资料

一、 综合性资料

1、 路基灰土施工方案

2、 二灰碎石施工方案

3、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二、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1、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试报告、见证记录

(1) 原材料见证取样试验报告汇总表

(2) 水泥见证记录、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3) 砂见证记录及复试报告

(4) 碎石见证记录及复试报告

(5) 石灰见证记录、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6) 侧平石见证记录、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2、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记录

(1) 砼、砂浆设计配合比报告

(2) 二灰碎石配合比设计报告

(3) EDTA标准曲线检测报告

(4) 素土、6%、8%、10%灰土标准击实试验

(5) 道路压实度检验记录汇总表

(6) 6%、8%、10%灰土、二灰碎石压实度检测报告及见证记录

(7) 二灰碎石7天无侧限抗压强度检测报告

(8) 灰剂量检测报告汇总表

(9) 灰剂量检测报告及汇总记录

3、 使用功能性试验记录

(1) 弯沉检测报告汇总表

(2) 8%灰土路床弯沉检测报告

(3) 10%灰土路床弯沉检测报告

(4) 二灰碎石顶面弯沉检测报告

三、 施工记录

1、 施工日志

四、 工序报验单、砼浇筑报审表

五、 测量复核记录

六、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七、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1、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2、 工序质量评定表

排水工程资料

一、综合性资料

1、雨水管道施工方案

2、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1、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复试报告、见证记录

(1) 原材料见证取样试验报告汇总表

(2) UPVC管道见证记录、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3) 橡胶圈质量保证资料

(4) 钢筋砼管见证记录、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5) 红砖见证记录、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6) 钢纤维砼检查井盖见证记录、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2、 施工试验报告及见证记录

(1)黄砂回填密实度检测汇总表

(2)黄砂回填密实度检测报告及见证记录

(3)砼试块强度汇总表

(4)砼试块抗压强度评定表

(5)砼试块见证记录及强度检测报告

(6)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汇总表

(7)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评定表

(8)砂浆试块见证记录及强度检测报告

(9)污水管道闭水试验

三、施工记录

1、砼浇筑

2、沟槽回填现场记录

3、管头封堵记录

四、测量复核记录

1、管道中心线复核记录

2、测量复核记录

五、隐蔽工程检测验收记录

六、工序质量评定表

1、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2、工序质量评定表

七、工序报验单、砼浇筑报审表

什么规范上规定了:沉降观测需由第三方进行测量,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

按照工程建设的规定,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专业资质单位进行沉降观测,以保证数据的专业性、客观性和有效性。国家标准目前没有找到,好多地方都制定了地方标准,具体如下。

一、广东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沉降观测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01]332号)第二条

鉴于建筑物沉降观测是一项技术性强、测量精度要求高的工作。以下工程的沉降观测工作,除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沉降观测工作外,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专业测量单位完成。

1、 重要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

2、 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

3、 体型复杂的14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4、 对地基变形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

5、 位于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地区的建筑物;

6、 因地基变形或局部失稳而使结构产生裂缝或破损需研究处理的建筑物;

7、 因地质条件、基础(桩基)类型等特殊情况,设计单位确定的工程。

二、成都使成建委发[2009]494号《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当深基坑开挖边线外2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时,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

变形监测时间应从地下降水施工起,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止。监测对象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及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受到影响的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监测项目、频率、时段、精度等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扩展资料

地基沉降是指地基土层在附加应力作用下压密而引起的地基表面下沉。过大的沉降,特别是不均匀沉降,会使建筑物发生倾斜、开裂以致不能正常使用。他的影响主要有以下:

1、墙体产生裂缝。不均匀沉降使砖砌体承受弯曲而导致砌体因受拉应力过大而产生裂缝:八字裂缝;倒八字裂缝。

2、柱体断裂或压碎。不均匀沉降将使中心受压柱体产生纵向弯曲而导致拉裂,严重的可造成压碎失稳。

3、建筑物产生倾斜。长高比较小的建筑物,特别是高耸构筑物,不均匀沉降将引起建筑物倾斜、倒塌。

建筑物均匀沉降对上部结构影响不大,但沉降量过大,可能造成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引起雨水倒灌、管道断裂,以及污水不易排出等问题。沉降量偏大,还往往伴随产生不均匀沉降。

不均匀沉降将导致建筑物上部结构产生裂缝,整体倾斜,严重的造成结构破坏。建筑物倾斜导致荷载偏心将改变荷载分布,严重的可导致地基失稳破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沉降

百度百科-沉降观测

苏州市人民 *** 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地下污水管道测绘资质标准:“下列管线建设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规划宽度≥10米的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规格和类别的管线及沿路建筑管线接入地下污水管道测绘资质标准

(二)居住小区的管线综合及接入;

(三)雨水管、污水管管径≥300毫米的;

(四)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压力管管径≥200毫米的;

(五)电压≥10千伏的电力线路;

(六)有线电视电缆≥2孔的;

(七)通信电缆≥2孔的;

(八)各类工业管线;

(九)抢修、抢险的管线工程;

(十)其地下污水管道测绘资质标准他各类需要审批发证的管线。”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管线工程建设地下污水管道测绘资质标准,必须由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开工前定线地下污水管道测绘资质标准,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量。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规定的期限完成开工定线和竣工测量。”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