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办理需要哪些人员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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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实施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条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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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规划局人事结构简介

南川区规划局人事结构简介

领导介绍:

党组书记、局长张琳:主持区规划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分管区规委会办公室。

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春平:分管建筑规划管理、设计方案审查、规划验收、规划监察执法工作;分管建筑规划管理科、规划监察执法支队。

班子成员、副局长李玉梅:分管城乡规划编制、测绘管理、城市设计、建制镇(集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政策法规、信访维稳、宣传工作;分管规划编制和测绘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袁永兰:分管党务、财务、人事、纪检监察、党风廉政、机关综合管理、政务督查、群团、工会、安全工作;分管办公室。

党组成员、副局长唐科勤:分管建设工程用地选址、规划控制指标调整报批、市政工程、城市广场及雕塑、建设工程放验线与跟踪管理工作;分管用地和市政管理科、规划研究服务中心。

正处级调研员周正华:协助局长联系招商引资工作。

正处级调研员夏明华:协助局长联系全区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建设工作。

人员编制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按有关规定配备;科室领导职数6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事业单位

保留设置重庆市南川区规划监察执法支队、重庆市南川区规划研究服务中心共2个事业单位。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城乡规划编制人员分工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城乡规划编制人员分工的具体范围,在《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职责是城乡规划编制人员分工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承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五)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城建档案以及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

(六)负责对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在市规划部门指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凭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城市规划检查证,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矿企业、驻齐单位和其他部门,无权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审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第九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查前,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公布。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有下列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城市性质有重大变更的。

(二)城市人口规模、用地规模有重大变更的。

(三)改变城市用地发展方向的。

(四)城市功能分区和布局有重大变更的。

(五)城市中心区改变位置的。

(六)城市道路网格局有重大变更的。第十三条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详细规划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除重要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由市规划部门审批。第十五条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和城市环境质量;坚持主体工程与配套设施以及绿化、环境保护设施同步建设的原则和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