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发展现代畜牧业,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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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毁坏围栏、水井和水利工程等草原建设设施。第十七条 禁止在草原上挖草皮,非结冻期禁止在草原上搂柴草。

第八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长期使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 *** 应当根据需要,在草原面积较大的乡(镇)配备草原监理员,在县级草原监理机构的指导下,管理本乡(镇)的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