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9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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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 *** 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镇(含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需要跨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人民 *** 协调处理。第四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执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和现状特点出发,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六条 省人民 *** 和地区行政公署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城乡规划编制办法》: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城乡规划编制办法》;承办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城乡规划编制办法》: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实施的管理。

镇(不含县(市)人民 *** 所在地的镇)人民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八条 省人民 *** 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九条 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由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其他镇的城市规划由镇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其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现划,应当包括市或者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一般包括:道路交通、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邮电通信、环境保护、人防建设、防灾抗灾、供热供气、园林绿化、公共服务设施、市场建设、环境卫生、郊区农副产品基地、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和其他特殊需要的专业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应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可以委托编制总体规划的单位编制,也可以由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搞好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的规划、开发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复的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第三条 海口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海口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规划局在市辖各区设置规划监督分局,负责该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建议,及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五条 市规划局应每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 *** 提出报告。

市人民 *** 每二至三年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提出报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由市人民 *** 负责领导和组织,市规划局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市规划局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听取驻市单位和广大市民的意见。

市规划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驻市任何单位无偿提供编制过程所必需的各种资料。第七条 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 *** 的授权负责组织编制。第八条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根据分区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

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或由市规划局委托有关专业部门组织编制。第九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第十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驻军、武警、港口、大学、成片开发区以及党政机关等用地性质特殊、用地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单独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 *** 批准,作为申请建设的依据。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格。

设计单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与设计,均必须到市规划局登记,并由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规划设计成果不予认可。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使用市规划局规定的统一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地形图,具备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质和文地质资料。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测绘与城市勘察工作的单位,必须到市规划局登记,并由市规划局进行资格验证。否则,对其测绘与勘察成果不予认可。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编制的深度与内容要求,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技术规定。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审批第十四条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报省人民 *** 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查批准。

市人民 *** 在向省人民 *** 报送城市总体规划前,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十五条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查批准。第十六条 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其中用地性质特殊,开发建设用地规模较大或者市人民 *** 认为比较重要的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查批准。第十七条 市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 *** 审查批准。第十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批准前,市规划局应当组织鉴定,并向市人民 *** 提出报告。第十九条 驻市各行业单独编制的发展规划,必须经市规划局参与评审。市规划局有权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综合协调。第二十条 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 *** 的授权,组织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

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由市规划局报市人民 *** 审查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 *** 和国务院备案。第二十一条 由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人口规模大幅度改变,以及城市机场、港口、铁路枢纽和其他大型建设项目等的调整,造成城市性质、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化,必须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重大变更的,由市规划局根据市人民 *** 的授权负责具体组织。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试述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和城市规划行政体系的构成及主要内容?

1城市规划法律体系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规(从属法规)。《城乡规划编制办法》我国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规划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城市规划的基本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和地方立法机构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构成。配套法规是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我国的城市规划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配套法规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由国家规划主管部门建设部制定。

2 城市规划行政和编制体系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我国实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的分级管理体制。县以上各级城市人民 *** 是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编制的行政管理部门。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 *** 报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城乡规划编制办法》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 *** 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般由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 *** 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 *** 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 *** 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推动城市经济发展。新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建设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尽量安排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依据本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第五条 省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工作。

州(地区)、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应当与城市规划法规定的行政职责相适应。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七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规模,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体现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编制城市规划的具体技术规章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 省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单独编制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第十条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

省人民 *** 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由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由市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并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第十二条 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单独编制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第十三条 兰州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省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其他设市城市、县人民 *** 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州人民 *** 或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其中市辖县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审批,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市、县人民 *** 审批,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人民 *** 确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 *** 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 *** 审批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独编制的城市人民防空、抗震防灾、防洪、交通等各项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报同级人民 *** 审批。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人民 *** 所在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规划控制区。

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近郊区,是指紧靠城市市区的居民住宅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

规划控制区,是指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用地、电力和通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工业生产区、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它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 ***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原总体规划尚未确定的,由城市人民 *** 确定。第四条 城市规划应当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体现民族风格、地方特色和现代特点。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用地,保护水源,防止污染,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和市容卫生,改善城市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第五条 省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实施;州(地、市)、县(区)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人防、抗震等要求。第七条 省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城镇体系规划。

省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第八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可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人口规模在10000人以下的城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可一次完成。第九条 设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在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

单独编制的保护历史文化遗址、人防、抗震、环保等专业规划,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部门参与。专业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规划,根据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第十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编制城市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并提出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广泛征求意见,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作出技术鉴定。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一)全省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单独编制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

(二)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 *** 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三)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投资的成片开发区,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城市和县人民 *** 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 *** 审批;市管辖的县人民 *** 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 *** 审批。

(四)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 *** 审批,并分别报州(地、市)、省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大、中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 *** 审批,并报省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 *** 审批,其中设市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方案,经省人民 ***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后,报城市人民 *** 批准;县人民 *** 所在地及其它建制镇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在征求州(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 *** 审批。

(七)历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城市人民 *** 和县人民 *** 在向上级人民 *** 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