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2016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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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条 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
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第六条 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
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第七条 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 *** 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 *** 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第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第十条 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 *** 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三条 市城乡总体规划、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
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应当符合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该区县(自治县)规模、性质等主要内容。第十四条 城乡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性质,城市、镇、乡村空间分布,生态保护空间、基本农田空间与建设空间布局,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重大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因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进行空间管制的地域范围,有关专项规划等。
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市域城镇体系、主城区及区县(自治县)城市定位作出规定;区县(自治县)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对区县(自治县)域城镇布局、区县(自治县)人民 *** 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镇的定位作出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分布,城市开发边界划定,城市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城市综合交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总体城市设计,有关专项规划等。
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对主城区的镇的空间布局、性质和规模作出规定。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对城乡规划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不是指南,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城乡规划编制不是指南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编制不是指南;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四条 城市和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鼓励其城乡规划编制不是指南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制定村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规划。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管理,建立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中,设区的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工作由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设区的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人民 *** 所在地镇以外的镇和乡人民 *** 依法承担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并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符合上级人民 *** 制定的相关城乡规划的要求。
省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第九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 *** 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州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组织编制部门的同级人民 *** 审批。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纳入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批。第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报省人民 *** 审批。长沙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 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 *** 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 *** 审批。第十一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 人民 *** 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上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镇、乡人民 *** 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城市、县人民 *** 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 *** 审批。其中,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 ***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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