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城建办具体工作是什么
乡镇城建办具体工作职责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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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2、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办理有关项目审批事项和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建筑。
3、负责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支持并配合县规划管理局开展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并按程序进行规划审查、共识、听证和报批。
5、负责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支持并配合县规划管理局开展乡镇范围内规划实施情况的日常巡查、批后管理和规划执法工作;负责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镇村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6、支持并配合县规划管理局开展乡镇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负责完善村庄规划编制及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并监督村庄按照规划合理安排生活生产建设;负责完善乡驻地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道路硬化,道路排水系统、环卫设施、绿化美化、路灯等设施建设等详细规划及相关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7、负责协调相关局和乡镇各部门工作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环保、土管、绿化等工作。
8、负责落实县规划局和党委 *** 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扩展资料:
城建办主要是管城市建设方面的事务,如建房报批、工程预决算、工程质量管理等(当然,有的地方的镇城建办下面还设有设计室,专门帮人设计图纸)。
城建办的在乡镇的主要职责包括镇、村建设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项目提供申报办理服务。农民及企业动拆迁的调查摸底、动迁及安置工作。
农民动迁安置房规划、选址、设计、建造等工作。负责实施 *** 实事工程及市政配套建设,农户和企业违章建筑的查处和拆除工作。房产用地规划和开发工作等。
参考资料:中国 *** 网_百度百科
规划局都是负责什么工作
看看规划局的职责就晓得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城乡规划编制办公室职责,负责制定和草拟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政策、法规及规定。
(二)负责编制市区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参与研究制定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审核上报县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级市城区总体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组织论证、申报或审批;负责指定报省审批的建制镇包括历史文化名镇总体规划的初审转报工作。负责规划指令性计划的编制下达和监督检查;会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历史街区、保护地段等)的评定及规划审查报批工作,会同园林绿化等部门进行全市风景名胜区评定及规划的审查报批。
(三)负责核发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城乡规划编制办公室职责他工程设施(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二证)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市政道路与工程管线等项目的规划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涉外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规划设计的安全审查和"一书二证"的核发;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雕塑、绿化小品、户外广告的审批工作,核发"一书二证";负责城市规划建设中各类费用的代收、代缴工作;审核市域范围内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选址定点,参与其可行性研究并按管理权限核发选址意见书。
(四)负责全市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组织检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的实施情况,依法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负责全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规划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确定招标、拍卖地块及地块性质,提出招标、拍卖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协助年度供地计划的制订;参与土地价格评估工作。
(六)实施对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测绘的行业管理;组织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的竞选工作;组织实施地下管线的普查;组织建立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七)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业务的发展、科技进步、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工作。
(八)领导市区各规划分局开展工作,指导所属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的业务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 *** 交办的其它事项。

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镇布局和形态,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符合区域人口发展、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 ***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 ***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 *** 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包括规划专家和人大代表。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形式、议事规则和程序由本级人民 *** 制定。
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基础测绘、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对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给予财政支持。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 *** 应当加强城乡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建立城市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城市空间基准,实现信息共享。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八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省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 *** 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 *** 审批;
(三)县人民 *** 所在地的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 *** 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审批;
(四)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 *** 报市人民 *** 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 *** 审批;
(五)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 *** 组织编制,报县(市)、区人民 *** 审批。其中,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村庄规划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纳入城市规划,不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纳入镇规划,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第九条 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审批和备案:
(一)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 *** 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 *** 备案;
(二)县级市、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 *** 批准后,报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 *** 备案;
(三)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隶属于区的,由区人民 *** 报市人民 *** 审批;隶属于县(市)的,报县(市)人民 ***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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