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32条、第62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规划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项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涉及消防、抗震、人防、环保、风景名胜、绿化、交通、防洪、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做总平面规划设计。第五条 根据本市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居住建筑朝向以南偏西15度至南偏东15度为宜。第六条 本市中心城区(即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边为石,右边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建筑密度划分为密度一区、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详见后附《武汉市中心城区建筑密度分区示意图》及其说明),并按此进行建筑规划控制;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地区建筑按密度三区进行规划控制。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使用性质、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筑外墙色彩及材料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准。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实地定位放线和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道路坐标、控制高程和红线图测放。第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持竣工测量图纸和相关资料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规划验收合格文件。未取得规划验收合格文件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第二章 建筑间距第十一条 居住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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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0.9倍,密度二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0倍,密度三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1倍,其中在国家级开发区和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等区的建制镇规划区内不少于建筑高度的1.2倍;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0米,密度二区内不少于12米,密度三区内不少于14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下的不少于6米,建筑高度在12米以上的不少于8米。
(二)建筑高度24米以上(不含24米,下同)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纵墙面与纵墙面的间距,其中24米以下部分间距按前项第1目计算,24米以上部分在密度一、二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在密度三区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4倍进行递加计算,不足26米时,按26米计算;其最大间距,在密度一区内可以不超过40米,在密度二、三区内可以不超过45米;
2.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纵墙面在南面时,不少于20米,其余情况下不少于18米;
3.山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密度一区内不少于14米,密度二、三区内不少于15米;
4.点式建筑的间距,按建筑之间的南北向重叠面进行计算:无重叠面时最近点距离不少于15米;重叠面小于12米时,间距不少于18米;重叠面大于12米时,按本项第1目计算。
(三)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居住建筑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为:
1.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一)项第1目计算;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纵墙面之间间距按本款第(二)项第1目计算;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20米;与其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东西两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纵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3.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纵墙面与其北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8米;与其南、东、西侧的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4.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山墙面与建筑高度24米以下建筑山墙面之间间距不少于14米。
在密度一、二区内临城市主、次干道,根据城市规划用地条件及城市空间景观要求布置的建筑与周边现有的永久性建筑之间间距按前款执行确有困难的,其间距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少于应退间距的5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间距要求。
城乡规划由谁来组织编制
法律分析:国家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规划管理局,其主要职能有: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研究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市土地,科学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3、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村镇规划;
4、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5、负责行政区域内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
6、指导本辖区城镇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7、组织对全市规划实施情况的评比,确定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和用地规模,审批建设工程总平面布局、立面造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别组织编制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如何评价武汉的城市规划?
武汉的城市规划,非常合理、职能清晰,兼顾了人民生活和产业发展,可谓世界顶尖。
说实在的,在中国几乎找不出第二座规划像武汉这么有远见、有前瞻性有远见、功能区职能清晰分明的城市。
首先,从功能分区来看,武汉的城市规划非常合理。武昌片区是政府科教文艺,省政府机构、中央政府驻武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业都分布在以武珞路为主轴,东湖为核心的东湖光谷片区周围。老城区汉口,则是商贸流通交通中心,汉正街、汉口北、江汉路都是全国知名的集散中心。汉阳片区,则是规划了 汽车 、装备等大型现代制造业。而钢铁重化等污染企业,都布局在青山区一带。这个规划划分了各个职能区域,互补干扰。
其次,从交通规划来看,武汉也非常有前瞻性。除了一环二环三环等道路环线,一桥二桥三桥等十来座长江大桥和隧道,武汉大道、江城大道、友谊大道、发展大道、雄楚大道、长丰大道等十几条城市干道,特别是武汉的高架快速路全球领先。这些路网将武汉三镇完美高效快捷贯通,使得大武汉也变小了。武汉三镇,规划了武汉站、武汉西站、武昌站、汉口站等几座全国路网性的火车站,通过12个方向的高铁四小时内通达全国!使得全国都是武汉的腹地。武汉地铁建设神速,已经进入全球前十。特别是,武汉江南江北都规划了大型国际机场,两大国际机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和武汉鄂州国际机场使得武汉成为全球民航的枢纽!还有,随着武汉的城市发展,港区也外移,武汉新港、阳逻港区的建设,使得武汉港吞吐能力大增,稳居全球第一大河港的位置!
再次,从城市的文化建设来看,武汉也打造出武汉的城市文化和品牌,大大提高了武汉的城市品味,丰富了市民的生活。武汉善于发掘亮点,平凡中见伟大。比如武昌片区,成功打造了户部巷、昙华林、黄鹤楼、武大樱花、磨山、楚河汉街、东湖等文化名胜。汉口片区也打造了江汉路、江滩、汉正街等文化街区。在武汉,几百米一个街心公园,两三公里一个名胜。武汉的城市品牌价值迅速得以提高。
其它的规划不用一一列举。武汉的城市规划非常好,非常合理,甚至非常完美。我只想对武汉的城市规划者和建设者衷心说一声,辛苦了!
武汉的城市规划如何可能前书记陈一新说的最客观,陈一新在接受凤凰卫视的采访时说:刚到武汉的时候让人带他去看武汉的亮点,也就是代表一个城市最高发展水平的地方,结果底下的人告诉陈书记,武汉没有这样的地方。[捂脸]这也是陈书记在武汉一直想做但没来得及做的事情,武汉到现在为止没有一个像上海浦东,北京国贸,广州珠江新城,深圳福田CBD的城市亮点,就算跟成都比也没有成都的高新区金融城那样的高水平发展规划。武汉的城市规划感觉一直就是修修补补,没有一个区域是拆的干干净净然后重新建设的,有人说是四新,白沙洲,光谷东都在拆在建,但是这些区域都被规划成偏居住区域,没有现代高新产业,未来也难成为体现城市发展高水平的亮点。所以武汉的规划可能还有更加科学的优化空间,再接再厉吧!希望武汉的未来也诞生一个新浦东![赞]
每一个省会城市都是这样,规划跟不上发展的步伐!武汉也不例外,发展中证实以前很多规划都是不妥的,我举几个例子:
1、盘龙城,可以说区位非常好 ,临空港最近的区域,本来大有可为,但没有远见的规划让武汉的“望京”成了睡城,还堵成屎
2、2-3环间睡城大多,后湖、南湖、四新、白沙洲...明显看到武汉缺钱,多卖地建地铁
3、近郊工业区多,随着城市的扩张,大批的工业规划不得不更改,比如汉兴开发区,将军路工业园等,只有一些低级产业,后续都要改建
等用电脑后换高清图。
简单讲解下,武汉到2020年总体规划的主要思路是主城区加新城加远城区中心镇三个级别的区域,主城区主要是三环内和武钢及武汉经济开发区突出部分,上图展示了主城区和新城分布,新城区分工不同,其中东部光谷东(豹澥)主要发展光电,生物制药,液晶面版,高兴产业。
南部新城(纸坊江夏)主要发展大学城,高新产业园,通用 汽车 基地,轨道交通制造。
西南新城(沌口,汉南)主要是 汽车 制造,白家电制造。
西部新城(蔡甸)主要发展生态居住新城(中法生态城)
北部新城(临空港,吴家山)主要是台商投资区,食品加工和临空产业。
东北部新城(北湖,阳逻)主要发展港口,化工,钢铁,装备制造产业。
下边是主城区规划
图中浅黄色是居民区,红色是商业区,橙黄色是大学教育区,浅粉色是工业区。
主城区的思路是一主三副,二环线以内是中央活动区,以商业为主,商业聚集,然后有鲁巷,杨春湖,四新三个城市副中心,城市副中心也以商业办公为主。
剩下其他规划,我不细细讲了,不然太多了,有兴趣的可以提问。
最新的2030年规划,因为长江新城的提出,还在修改中,没有公布。这些以2020规划为主。
武汉是一座先天就规划好了的一座城市,因为没有人会知到其它的哪个城市未来会如何,规划就看不到将来的变化,而武汉任何懂常识的人都知到武汉的未来就是美国的纽约,英国的伦敦,世界超级城市。因此城市规划师早己预知武汉未来是超3千万人口的超大城市,在人口分布,城市走向,交通格局,产业布局等各方面都具有超前的眼光,顺应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武汉己展现超越国内所有城市的非凡气势。1,武汉非常之大,从气势上大过北京上海。2,武汉繁华无比,无论市中心,还是偏僻的居住区,街道上无处不是人山人海,人气高涨。3,国内最大规摸的立体交通,虽全城车水马龙,然人流车流十分顺畅,人城处处和协相处,超大城市架构世所罕见。
武汉哪有城市规划、一个名符其实的典型的摊大饼式垃圾型规划城市、人们居住的思想观念老旧、拥挤在破烂不堪的老城区、新区发展十分缓慢、造成武汉建成区面积远不如同类城市的成都南京、
武汉是湖北省省会,华中地区最大的城市。地处江汉平原腹地,长江与汉江交汇处。武汉水陆交通便利,京广、京广高铁、汉丹、汉宜、合武、武九、武九客专、汉十客专(在建)等干支线铁路交汇处。另有多条城际铁路。武汉工农业发达,十三五有望成为国家中心城市。
武汉的规划很稀烂。
1.很多路没有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只能上机动车道。
2.武昌这边微循环路网太少。
3.住宅容积率太高,动辄40多层的住宅。
4.很多十字路口建筑离道路太近,没有留下市政建设空间。
5.地铁规划僵化,采用的人口数据都是十几年前的。
通过这次军运会给我们武汉市一个启示?由于规划部门把精力放在容易开发郊区!方便开发商的运作!而忽视了旧城改造和配套建设!使得政府操碎了心!到处遮丑!到处补漏!外国友人到中山大道汉正街看到一边是高楼一边是旧乱房屋环境!使我们作为武汉人不好意思!希望规划部门认真规划将来迎接更多世界性大型会议!大江大湖大美大武汉!
武汉的规划是多功能组团去中心化布局,天然符合未来城市多中心化的潮流。
现在各大城市都开始建副中心,唯独武汉从一百年前就是多功能组团布局,汉阳制造,武昌文教,汉口商贸金融,今天还是如此。单中心模式就是我们常说的摊大饼式城建,城市围绕着一个中心向外扩张,弊端显而易见,大家都往一个地方跑,必然造成交通拥堵,缺乏生态隔离带,污染严重,生活品质低下。武汉市区江湖纵横,多组团模式恰好在保持了城市资源聚集能力的同时提供了生态隔离带,化解城市拥堵,降低了热岛效应,疏解了通勤压力,提高了生活品质,有数据显示武汉市民平均通勤时间和距离都是大城市里面最短的,这就是去中心化的魅力。实际上现在北京上海广州都在搞副中心,就是为了疏解单中心模式带来的拥堵污染地价高昂等问题。
可以说武汉市的城市规划从一百多年前张之洞时代就开始领先。虽然那时候长江仍然是天堑,但现在不存在这种说法了,天堑早已变通途,武汉已经初步建立起六环二十四射快速路系统和三百公里地铁网络,包括十多个座长江大桥和过江隧道,组团之间的交通不再存在障碍,多组团的威力将会大大加强。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城乡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市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决策提供依据。市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议事规则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新城区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应当设立区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本区规定权限内的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包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下同)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第七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改善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进行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众参与制度,依法公开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信息,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第二章 生态与城市特色的规划保护第十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注重生态宜居和可持续发展,突出滨江、滨湖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十一条 本市构建由主城与六个新城组群组成的空间结构,建立三环线、外环线生态隔离带和以大东湖、武湖、府河、后官湖、青菱湖、汤逊湖为核心的生态绿楔,保持联系城市内外的生态廊道和城市风道的畅通,降低城市热岛效应,维护城市生态安全。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框架保护规划,确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生态底线区和生态发展区,建立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前条规定的生态隔离带、生态绿楔、生态廊道和城市风道应当纳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承担生态保护责任而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实行项目准入制度,禁止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进入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
生态底线区应当建立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生态底线区。确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或者上位规划调整,对生态底线区进行调整的,必须事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生态发展区在确保生态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严格按照项目准入条件及相关建设要求,有限制地进行农村居民点还建、生态型休闲度假项目等低密度、低强度建设。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出规划条件前,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生态资源保护、生态功能建设以及绿道、郊野公园等生态型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组织村庄整治搬迁和既有项目的清理与处置,组织协调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维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完整。第十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城市山水特色景观的整体控制,保护沿长江和汉江、东西向山系的“十字型”景观格局,科学规划沿江、沿湖景观和滨江、滨湖区域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加强对湖泊和周边景观环境的整体规划,划定湖泊保护蓝线、滨湖绿带保护绿线和滨湖建设控制地带灰线,因地制宜规划滨湖绿道。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城乡规划应当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编制,并通过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第六条 城乡规划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规划执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城乡规划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跨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省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的镇、乡、村庄规划编制经费,予以资金补助。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不设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确需设立的,可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依法承担有关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和帮助。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相关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提出意见。第九条 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先进理念,推进城乡规划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效实施。第十条 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岗位证书制度,城乡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城市密集区规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科学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