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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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城乡规划是干啥的

城乡规划是各级 *** 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城乡规划编制整改台账,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城乡规划编制整改台账,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编制整改台账,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城乡规划编制整改台账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编制整改台账,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是城市 *** 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 *** 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

城乡规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旅游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农业经济、生态环保、水利工程等专业。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 *** 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 *** 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 ***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 *** 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 *** 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 *** 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 *** 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 *** 组织下,充分吸取 *** 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

对于 *** 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

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 *** 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 *** 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城乡规划做什么

城乡规划是各级 *** 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属性。

城乡规划是城市 *** 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 *** 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

城乡规划是一个综合性学科,涉及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旅游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农业经济、生态环保、水利工程等专业。

乡村规划面临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1、农村生活污水、养殖废水、黑臭水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城乡规划编制整改台账,生活垃圾乱堆乱放乱倒现象严重。2、城镇车辆乱停乱放、随意上下客现象严重城乡规划编制整改台账,占道经营、小广告等影响村庄形象。3、通信光缆、电缆乱拉乱接现象严重。4、生活污水收集不到位、治理不到位。5、占道施工现象严重,不规范。给环境保护和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不稳定因素。

村庄规划问题突出

1、村庄规划编制严重滞后。

2、村庄规划费用较高。

3.村庄建设管理不到位

由于乡镇管理人员较少,加之农村面宽量大,农户建房普通存在不报批、先建后批或批转与实际建设不相符等现象普遍发生,监管难度较大。

自然资源部——村庄规划意见

统筹城乡发展,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

在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城镇和乡村发展,合理优化村庄布局。结合考虑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节奏,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发展需要,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集聚提升类等建设需求量大城乡规划编制整改台账的村庄加快编制,城郊融合类的村庄可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统筹编制,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原则上不单独编制。避免脱离实际追求村庄规划全覆盖。

全域全要素编制村庄规划

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下文简称“三调”)的行政村界线为规划范围,对村域内全部国土空间要素作出规划安排。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细化现状调查和评估,统一底图底数,并根据差异化管理需要,合理确定村庄规划内容和深度。

尊重自然地理格局,彰显乡村特色优势

在落实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基础上,不挖山、不填湖、不毁林,因地制宜划定历史文化保护线、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风险控制线等管控边界。以“三调”为基础划好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建筑高度等空间形态管控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村庄规划问题突出

精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指标细化落实到图斑地块,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

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优化功能布局

工业布局要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原则上安排在县、乡镇的产业园区城乡规划编制整改台账;对利用本地资源、不侵占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自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分拣、冷链、初加工等农村产业业态可根据实际条件就近布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引导农村宅基地集中布局;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把乡镇建成服务农民的区域中心,统筹布局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和公共设施,促进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节约集约水平。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规划编制和实施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反映村民诉求;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通过“上墙、上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布并长期公开,方便村民了解和查询规划及管控要求。拟搬迁撤并的村庄,要合理把握规划实施节奏,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

加强村庄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

村庄规划批准后,应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进行用地审批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原则上以五年为周期开展实施评估,评估后确需调整的,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上位规划调整的,村庄规划可按法定程序同步更新。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探索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

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对修改的条件有如下规定:\x0d\x0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x0d\x0a (一)上级人民 *** 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x0d\x0a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x0d\x0a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x0d\x0a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x0d\x0a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x0d\x0a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x0d\x0a \x0d\x0a按照法律要求,只有符合以上五条的,才可以启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x0d\x0a无论是部门还是单位提出修改规划,都应当上报当地的规划管理部门,规划部门认为你的修改理由符合上面五条,就会要求你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修改专题报告,也就是你要修改哪里?为什么要修改?修改之后对城市的公共利益,对环境、经济等等因素有何影响等内容?然后由规划部门上报原总体规划审批机关。一般城市上报当地市 *** ,副省级城市和直辖市上报国务院,经其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方案还要按照原来审批程序报批后,才算正式修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