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发文:杜绝土地规划编制单位“全程代理”招投标

针对部分地方在委托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存在规划编制单位“圈地”、串标、围标、弄虚作假,将招投标工作全部转交给规划编制单位“全程代理”等问题,近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市场行为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规划行业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规划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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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承担主体责任,切实履行职能职责,确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专门工作组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招投标、组织编制、技术审查、报批等工作,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要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招投标程序,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二、加强技术单位行业管理

云南省内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的单位应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本单位从业人员信息全部上传至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门户网站,具体信息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专业、社保缴纳凭证等。

省外国土空间规划单位在云南省从事国土空间规划业务的,需将在云南省内的从业人员信息上传。

三、促进规划行业市场健康发展

为保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要进一步强化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规划行业市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规划行业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一)规范招标(采购)程序。各规划编制单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投标应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等形式,严格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规划编制单位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由于本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2021年底需全部编制完成,时间紧、任务重。为保证规划成果质量,各规划单位应量力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工作。中标承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单位(联合体)应明确一名项目负责人,并明确项目团队成员。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紧密配合,项目团队成员必须服从项目负责人调配。一名项目负责人承担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数量不应超过2个,承担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数量不应超过4个购买城乡规划编制服务;其他团队成员参与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数量不应超过4个,参与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数量不应超过6个。

承担州(市)、州(市)政府所在地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为注册城乡规划师、高级(含)以上规划师(职称证专业或所学专业为“规划、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城市规划与设计等”,下同),或从事土地规划工作(土地规划、测绘,下同)的高级(含)以上工程师;

承担其他县级、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为注册城乡规划师或中级(含)以上规划师、从事土地规划工作中级(含)以上工程师。

承担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承担州(市)政府所在地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承担其他县级、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项目负责人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需经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甲方)同意。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合同签订后,承担单位应将编制技术团队名单盖章后报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甲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中标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单位信息、项目组成员信息及中标单位联系人报省自然资源厅(已完成中标的项目请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2月15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将对承担州(市)、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任务超过5项,承担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任务超过10项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并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对象。

(三)将编制与体检评估相分离。为确保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审批实施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包括有股权联系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国土空间规划的体检评估工作,避免编制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四)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单位。违反有关反垄断、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划编制单位,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肃处理,并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如发现地方招投标工作中存在违规现象,省自然资源厅将开展调查,及时纠正、坚决查处。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规划技术单位的服务质量评价,是行业管理的重要参考,有关行业学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行业自购买城乡规划编制服务我监督主导作用,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加强行业自律,破除行业垄断,建立以诚信为主要内容的市场经济秩序,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

四、强化规划成果质量监管

要进一步做好规划成果质量技术审查工作,严格把关,严控质量,确保规划编制成果能用、管用、好用。

(一)严格规划技术审查。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过程质量监管,严格规划成果审查工作,对落实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部署、核心指标等进行技术把关。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体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规划成果质量负主要责任,联合体各方按具体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对质量不高、成果错漏的应进行约谈或通报,产生严重后果的将规划编制单位(联合体)和项目负责人记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加强质量管理。各规划编制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成果质量内控联合审查机制,把“联编联审”贯穿规划编制的定案、校对、审核、审定全过程,强化规划数据库的审核和管理,将规划数据库与规划文本同步编制,同步审核,确保规划“文-图-数-表”的一致。

(三)建立规划编制救援制度。若出现部分规划单位无力按时完成所承担的规划编制任务的,要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云南省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规划实施体检评估等工作,并由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甲方)按照合法程序重新开展招投标或指定技术实力较强的规划技术单位介入救援。救援费用应从规划编制经费中优先保障。

五、做好已有规划成果交接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基础数据收集工作,督促相关规划编制单位提交已有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全套规划成果(含电子数据)。

规划编制单位拒不提交资料,造成国土空间规划无法正常开展,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按照有关要求,记入规划编制单位黑名单,3年内不得在云南省承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改、规划实施评估等工作。

信息报送邮箱:ynsgwb@126.com

来源: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的规划和建设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集约发展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管辖范围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制定村庄规划导则、村庄设计导则、建筑风貌管控和建设指引,积极搭建村庄规划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产学研合作平台,引导和支持城乡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志愿者下乡服务,提高村庄规划建设水平。

茂南区、电白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房屋建设安全、乡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修改和管理;

(二)村庄建设巡查等日常监督管理;

(三)村庄资源和环境保护、民俗文化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保护;

(四)建立村庄规划、村庄建设档案;

(五)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其他工作。

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招聘工程技术人员、协管员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有宅基地管理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参照镇人民政府职责执行。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将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确定由符合条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和引导村民就村庄整体格局、建筑风貌、建筑层数层高、邻里影响等村庄规划建设的具体事务制定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村庄建设巡查。

鼓励建立村级规划建设管理员制度,负责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推广应用,协同村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考核。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多种方式入村宣传村庄规划建设政策法规,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教育引导。第二章 村庄规划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开展村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层次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村庄建设用地实际,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建设和产业发展需要。第十三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从村庄实际出发,与水利、林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产业发展空间、住房布局、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明确规划近期实施项目。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应当包括:

(一)村庄发展目标;

(二)建设空间、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及其控制线;

(三)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产业、居民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村庄发展备用地的布局及其用地规模;

(四)住宅建设的高程、高度、风貌以及邻里通风、采光和通行等规划管控要求;

(五)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电力、电信、供气、公共停车、环境卫生、污水处理、畜禽养殖、教育、旅游、文体活动、卫生健康、养老等农村生产生活、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

(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具体安排;

(七)近期建设计划;

(八)其他应当纳入规划的内容。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初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第八条 申请人在取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后,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九)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办理城乡规划乙级资质是怎样的?

以浙江省为例,以上是办事流程和指南,你只需要进入浙江省政务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即可看见。官方解答,不欺骗,也不需要收取任何费用。让你缴费的都是骗子。乙级资质参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规定第八条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办理一个城乡规划乙级资质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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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购买城乡规划编制服务

1、有法人资格购买城乡规划编制服务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购买城乡规划编制服务,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5、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6、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四、审批数量

无限制。

五、审批程序

(一)甲级资质初审

申请人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初审[需要市(州)或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市(州)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委托厅有关处室组织进行现场勘验、专家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主管厅长签审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区城市规划编制中心是做什么的

区城市规划编制中心是规划设计部门购买城乡规划编制服务,为区规划行政主管服务购买城乡规划编制服务,针对区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及农村集体土地编制规划设计购买城乡规划编制服务,为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实施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