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能办理的林业资质有哪些?办理条件是什么?

为适应造林绿化业务工作需要,对原省林学会营造林专业委员会认定的营造林资质作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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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营造林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广东省营造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均归口省林学会森林经营专业委员会管理;

2.“广东省营造林工程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更名为“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归口省林学会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管理;

3.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监理单位资质名称不变,仍归口省林学会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委员会管理。

资质类别

本次启动的资质认定的类别为3类5种:

1.造林绿化类: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

2.林业调查设计类: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

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类: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理单位资质。

广东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丙级: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 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年限不低于 6 个月。

b)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100 m2 )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c)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10 人以上,其中,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 3 年以上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 1 人。

d) 能独立承担一般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规划设计业务。

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丙级

5.2.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g) 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2.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5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60%;

b)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 2 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5.2.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 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b) 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丙级

5.3.3.1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 30 万元;

c)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 50 ㎡;

d)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 6 个月;

e)没有发生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5.3.3.2 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 8 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 50%;

b)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 5 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不少于 1 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工。

5.3.3.3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b)有较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丙级应具备以下条件: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 1 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 5 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 1 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器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调查、

监测、取样和防治的技术装备,并具有防治松材线虫病、薇甘菊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

10 hm

2 /天的作业能力。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哪些?

林业方面的资格证有景观设计师、花艺环境师、园艺师等职称资格证。具体的等级划分如下:

一、景观设计师共设5个等级,分别为:

1、景观设计师(五级/初级技能);

2、景观设计师(四级/中级技能资格);

3、景观设计师(三级/高级技能资格);

4、景观设计师(技师技能资格);

5、景观设计师(高级技师技能资格)。

二、花艺环境师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是:

1、四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2、三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3、二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4、一级花艺环境设计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扩展资料:

园艺师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园艺师、园艺师、高级园艺师。

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等)生产及开发推广。最对口的专业是园艺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植物生长与环境、栽培技术、遗传育种技术、园艺设施、病虫害防治技术、产品贮藏与加工、企业经营管理等。就业领域,是园艺领域的技术与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方向包括:果树、蔬菜、花卉、食用菌。报考条件:

一、助理园林园艺师:

1、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历届学生;

2、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二、园林园艺师:

1、已通过助理园林园艺师级资格认证或取得中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四年以上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景观设计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花艺环境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园艺师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办理具备哪些条件?

对于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二)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 ,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不多于10%。丙级单位中级工程师 5 人,可聘用中级职称人员 2 人(含 退休人员 1 人) 聘用兼职技术人员需要提供该技术人员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兼职 或自主创业的协议或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复印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技术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员工劳动合同以及社保(6个月社保流水);

(七)办公场地租赁合同或者场地房产证明

对于难点就在于你需要再次期间给符合条件的人员交6月社保,打印出流水才可以提交资料,而且后续还不能断开,中途符合条件的人员离职就会缺少符合条件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每年申报- -次( -般在四-六月份) , 审批时长6个月左右( -般10月份出公示)。因为林业资质审批流程比较长,而且每年就申报一次,想要办理的就需要注意好时间,提前准备好基本材料。

2022年具有林业勘测丙级资质的单位

贵州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林业资质是哪里颁发证书,广西中森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等

服务于林业生态建设林业资质是哪里颁发证书的科技型企业。公司主要从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林业资质是哪里颁发证书,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实施方案编制,林业专项核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风景园林、城镇绿化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石漠化、沙化土地调查监测评价,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咨询,生态修复和环境工程咨询等业务。具有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颁发林业资质是哪里颁发证书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资质。

林业资质,这里指林业资质是哪里颁发证书的是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种等级的资质,而如果是初次申请的话,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要想申请甲级或者乙级,只能通过升级才能办理。

如何注册林业资询评估证书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

信息来源:主站 发布日期:2013-0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第五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其他地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对其他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对其中实行核准制的评估项目,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

第六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评估项目是否实行备案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七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由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方法,遵照资产评估准则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九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

(二)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

(三)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

(四)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

(五)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

(六)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七)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需要进行评估:

(一)因自然灾害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乱批滥占林地人为造成森林资源资产损失的;

(三)占有单位要求评估的。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上述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服务的人员须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及后续教育。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从事评估业务应当遵守保密原则,保持独立性。与评估当事人或者相关经济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该项评估业务。

第四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 凡需核准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占有单位在评估前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评估项目的审核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清单;

(五)选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

(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应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同意后,由审核部门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的申请应包括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附表1);

(三)评估项目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资质证明;

(六)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核查机构对占有单位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实物量进行核查的,应提供核查机构资质证明;

(七)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八)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九)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将备案材料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表2);

(二)资产评估报告和核查报告;

(三)评估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四)与所评估项目有关的林权证和权属变更的相关证明;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是否获得批准或相关证明;

(二)资产评估范围与评估项目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三)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四)占有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森林资源资产清单、资产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经核准或备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

起1年。

第二十三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占有单位在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或操作办法,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林业部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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