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林业规划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之一条 为林业规划资质管理规定了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林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按照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制定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林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其林业规划资质管理规定他相关的工作。

建设单位开展林业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实施方案)。

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林业建设项目,不编制项目建议书;但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条件、拟建地点和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规定的要求。

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进行说明,并附具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材料。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要求。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单纯购置类林业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审查、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林业局审批;林业建设项目使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3000万元以下的,其初步设计文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投资规模,依据相关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予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国家林业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林业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的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林业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一)提交的相关文件及附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否符合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是否符合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的要求;

(四)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具备。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建设项目初步审查意见反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初步审查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项目申报材料退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林业建设项目的实质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规定的林业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林业局应当予以审批,并将批准文件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不作为安排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

第十九条 自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批复之日起满3年,仍未落实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资的,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失效。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林业规划资质管理规定

(一)总概算或者主体工程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百分之十的;

(二)主体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单位、建设范围发生变更的。

因林业建设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部分项目子项的.,在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进行调整并开工实施林业建设项目的,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该林业建设项目事后调整审批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林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含有监理费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等规定,对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内容进行监督控制。

第二十五条 未经工程监理单位选派的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并不得拨付工程款,不得提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林业建设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国家林业局《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细则》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林业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和建成运营后,县级以上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执行情况包括林业建设项目申报、储备、建设进展、资金使用、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凡不涉及秘密的林业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内容和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地点、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第三十一条 由于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原因导致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予以通报,并可以同时公告不再受理该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国家林业局应当将通报和处理情况抄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等问题出现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20修正)

之一条 为林业规划资质管理规定了加强林地林业规划资质管理规定的保护和管理林业规划资质管理规定,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 *** 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林地使用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森林、林木使用权等的权利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 *** 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确权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第六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 *** 批准。未经原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

二十五度以下缓坡林地的开发和林业产业内部林种结构调整用地(包括其林业规划资质管理规定他林地改为经济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七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 *** 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属于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

(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第八条 林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 *** 、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第九条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 *** 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第十条 需要变更、转移或者抵押林权类不动产的,当事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或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主合同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变更或抵押的合同;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林业规划资质管理规定他有关材料。

当事人可以委托 *** 人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委托 *** 人必须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申请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 *** 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征收、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十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二至三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三至四倍补偿;

4.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三至四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收、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二至三倍缴纳。

征收、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依照有关规定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和管理。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森林的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 *** 管理林业的部门(以下称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区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署)协助市和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林木、林地的建设、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林业、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 *** 批准后执行。第五条 (经费保障)

市和区、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养护、林业保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科学研究)

本市鼓励林业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林木,推广林业先进技术。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规划和计划)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编制市林业发展规划。市林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林业发展方向、目标、规划控制原则、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布局等内容。

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林业发展计划,报区、县人民 *** 批准后实施。区、县林业发展计划应当确定本辖区林业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分区以及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林业基础设施的设置要求,确定分期建设计划和分类管理措施等内容。第八条 (公益林控制线)

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划定公益林控制线。

公益林控制线不得任意调整。因规划和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征求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调整公益林控制线不得减少公益林用地总量。因调整公益林控制线减少公益林用地的,应当落实新的公益林规划用地。第九条 (公益林规划控制)

沿海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护路林、护岸林、污染隔离林等公益林的规划控制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公益林规划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建除林地管理和养护设施、救护站以及其他应急避难设施以外的永久性建筑物。第十条 (公益林建设)

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其他公益林,由市或者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公益林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公益林建设技术标准。

公益林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商品林建设)

商品林建设应当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建立经济林生产保险财政补贴制度,引导经济林建设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市、区县、乡镇林业工作站(署)应当加强经济林新优品种筛选、推广应用和栽培技术培训等技术指导和服务。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二条 (公益林养护)

公益林养护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铁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铁路、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二)海塘、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防护林,由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三)农村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等林木,由林木所有者负责养护;

(四)其他公益林,由区、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养护单位。

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养护技术标准进行养护。

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养护责任单位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等。

广东省林业学会造林绿化施工单位丙级资质标准

一:广东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现在已经从新开启申请,又广东省林业学会审批,一年有四次申请时间,分为三月一次。

1.资质分为四种: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资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

2.资质都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单位可从丙级开始申请。

二,四专业资质丙级标准: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丙级):

   1资历和荣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

b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30万

c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M2

d单位成立不少于6个月

g没有发生造林施工质量事故或因造林质量原因被有关单位批评.

   2技术力量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正式职工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60%:

b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林业工程师不少于1名;

c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

     3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施工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a具有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必要的技术装备

b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经营,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造林绿化监理丙级):

资历和信誉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地理法人资格:

上一年度净资产不少于30万:

有相对固定的,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m²;

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

没有发生过造林监理质量事故或因监理原因被有关单位通报批评;

技术力量:

正式职工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百分之50%;

具有林业中初级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的正式职员不少于1名;

技术负责人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农林类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技术装备及管理制度

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中对监理装备不做硬性要求:

具有开展造林绿化工程监理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相关软件;

有完善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丙级):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不低于6个月;

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00m²)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技术负责人应是具有林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正式职工;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退休技术人员不超过1人。

能独立承担一般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和林业规划设计业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丙级):

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经历的林业中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具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5名以上,其中中级及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员不少于1名;

具备电脑,照相机,手持全球定位仪,除治作业机械,防治作业车辆等林业有害生物不低于10hm²1/天的作业能力

三,四专业资质业务范围:

1: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施工与管养。

2:造林绿化监理单位资质:营造林,城乡绿化,生态修复等工程监理。

3: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林业规划设计,可行性报告咨询,林业标准制定等。

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组织资质: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防和防治施工。

林业资质更多详细内容问题可与方讨论。

林业规划设计业务有哪些

规划设计业务方面:

(一)、在有关司局的指导下,承担编制全国性、流域性、跨地区的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自然保护区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署建设规划,全国山区、沙区及林业综合开发规划及有关专题调研、论证,并负责规划实施的检查和技术管理工作。

(二)、承担国家大中型森林资源保护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建设工程、商品林建设工程等的规划设计、工程监理、质量检查、竣工验收及效益评估工作。

(三)、承担外资贷款、援款、中外合资林业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及营造林部分)的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并负责项目技术咨询及技术管理工作。

(四)、承担报局审批的林业工程建设项目(资源环境保护和营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询评估工作。

(五)、组织编制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林业测绘、林业工程咨询等方面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

(六)、承担局山区综合开发处的工作。

扩展资料: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甲级资质分为甲A级、甲B级两个档次。资质证书由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核发,并加盖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印章。

持有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除外)。国有森工企业林业局内设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持证单位,仅限于本企业施业区范围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持有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县内承担营造林设计与验收、采伐作业设计与验收、简易经营方案编制等直接为林农或者基层林业单位服务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1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符合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条件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甲A级资质,其他的只能申请甲B级资质: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不少于20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内主持或者独立承担第七条第 

(五)款规定的7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应不少于5年。

(二)注册资金不低于1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四)专职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五)近5年内主持或独立承担下列5个类别以上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

(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3年以上的相关技术人员不少于50%,聘用专职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多于10%。

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林业(学)相近专业学历,并从事过林业调查或作业设计工作的人员3人以上。初次申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只能从丁级或者丙级资质开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林业局调查设计院

百度百科-林业技术

百度百科-森林规划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