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都有那些职业高中 也叫技校
哈尔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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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外区委党校
道外区景阳街233号
88381516
之一机器制造集团委员会党校
道外区宏图街
57682873
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香坊区香电街59号
东北林大
南岗区和兴路28号
82190112
东北林大机电工程学院
动力区和兴路27号
东北林业大学
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26号
82190001
东北农大
香坊区木材街59号
55190114
东北农大职业技术学院
香坊区公滨路201号
55307730
工大人文学院复合人才专修学院
南岗区曲线街87号
86204234
共青团哈尔滨团校
松北区游览街11号
88190559
哈电子技工学校
南岗区学府路327号
86662081
哈尔滨广电大学
南岗区一曼街259号
53648718
哈尔滨航运学校
松北区船厂路1号
88610216
哈尔滨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南岗区哈平路217号
86661788
哈尔滨老年人大学
道外区大新街副291号
88379076
哈尔滨商业大学
南岗区通达街138号
84603229
哈尔滨学院
道外区景阳街47号
88326194
哈尔滨学院
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86642282
哈尔滨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道外区景阳街47号
88387132
哈工程大学
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
82519412
哈工大
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
86412114
哈工大建院
南岗区嵩山路111号
86282176
哈工大职业技术学院
南岗区延兴路45号
86301869
哈广播艺术专修学院
南岗区文昌街
哈机电工程学校
南岗区学府路251号
86664906
哈机电技术学院
南岗区哈平路140号
86600084
哈金融高专学校
南岗区电碳路65号
55161890
哈理工大学
南岗区学府路52号
86390888
哈理工大学
道里区新阳路515号
哈理工大学(东区)
动力区大庆路121号
86676914
哈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南岗区林园路2号
86644139
哈理工南区
南岗区林园路4号
哈旅游学院
南岗区衡山路48号
82367491
哈商大职业技术学院
道里区康安路37-5号
84839477
哈师大
南岗区和兴路50号
88060114
哈师大应用技术学院
动力区农林头道街9号
82111816
哈体院
南岗区大成街1号
82716205
哈铁局委员会党校
香坊区果园街7号
86440377
哈铁商业学校
南岗区颐园街42号
86435429
哈铁卫生学校
南岗区海城街105号
哈铁职业技术学院
南岗区保健路123号
57839288
哈铁职业技术学院二区
南岗区保健路
86661496
哈外国语专修学院
动力区军民街23号
哈医大
南岗区学府路194号
86662942
哈医大第五临床医学院
南岗区湘江路2号
55314006
哈医大公共卫生学院
南岗区鞍山街33号
53639452
哈医学一临床医学院
南岗区邮政街23号
53643849
航空职工大学
平房区建文街21号
86505164
航空职工大学东安工学院
平房区集智街
86572744
黑兵器工业职工大学
道外区道口街36号
57683909
黑大
南岗区学府路74号
86684740
黑大同庆学院
南岗区汉广街83号
86355507
黑建筑职技学院
南岗区环城路6号
86602863
黑科技学院哈嵩山校区
南岗区嵩山路111号
82306035
黑龙江服装艺术专修学院
道外区东北新街65号
黑龙江工程学院
道外区东直路234号
57673470
黑龙江工程学院
南岗区中山路153号
82634680
黑龙江科技学院
松北区糖厂街1号
88089038
黑龙江商务技术学院
松北区永胜路63号
4092377
黑龙江艺术专修学院
香坊区公滨路108号
55332083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动力区和平路24号
82110652
黑民盟大学
道外区南直路
82420713
黑水专
南岗区学府路209号
86679154
黑艺术专业学院
香坊区电碳路5号
82916776
呼兰党校
呼兰卫校
粮食干部学校
量具刃具厂职工培训大学
动力区民生路
曼哈顿外语专修学院
动力区松乐五道街1号
82682036
平房区委党校
平房区友协大街96-2号
86501435
轻工业学校
动力区文治二道街13号
82118379
省餐旅专修学院
动力区哈平路103号
86680708
2010年黑龙江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时间
黑龙江省教育厅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黑教师〔2009〕221号
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各中等专业学校:
根据国家《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的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申请认定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为具备国家规定学历人员(含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非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2010年普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工作另行通知。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除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外,必须是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或拟聘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人员(相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详见附件1)。
二、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 关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能力和素质课程及考试问题
补修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心理学)课程人员要按照规定自学并参加资格认定部门指定的培训资质单位(见黑教师函[2009]176号)组织的培训,申报人员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此成绩只限当年有效)后,才能申报教师资格。补修和考试的有关事宜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课程补修和考试工作的通知》。
2. 关于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测)试问题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测)试包括三部分内容,即笔试、面试和试讲。其中,笔试部分全省统一组织,与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考试一并进行。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笔试合格(此成绩只限当年有效),还应参加由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面试和试讲。
面试和试讲按照申请教师资格类别,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高校对申请人员初步审查合格后进行。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者,由受理其申请的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由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受委托高校在职或拟聘人员面试和试讲,由其任职或拟聘高校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进行;未受委托高校在职或拟聘人员面试和试讲,由省教育厅组建的专家审查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标准与办法(试行)》(黑教师[2004]81号)的规定执行,各地、各高校不得自行拟定标准和简化程序。
3. 关于思想品德考察问题
思想品德是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对申请人员进行思想品德考察是一项必须的工作,申请人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提交《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申请人员思想品德的考察,思想品德或教师职业道德有严重问题,或者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申请和认定教师资格。
4. 关于普通话测试问题
普通话测试工作全省不统一组织。各地和各高校可组织申报人员到相应的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也可由申报者本人自行到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普通话测试标准按黑教师[2004]274号文件执行。此项工作须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前完成。
5. 关于身体健康检查问题
按《教师资格条例》要求,申报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要在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到指定的医院进行。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受理申请的县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在其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必须包括传染病和精神病史。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具备常规检查条件,同时,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科高校在职或拟聘申报人员直接到本校医院检查,不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学校在职或拟聘申报人员一律到当地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其中哈尔滨市区域内不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学校在职或拟聘申报人员一律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一、 二、四医院接受检查。
体检工作应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期间、初步审查前进行并完成。
体检标准和办法,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44号)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费用问题
培训费由具备资质的培训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收费批复,按要求收费;考试费用执行黑价联〔2009〕59号文件。
7. 关于教师资格培训、考试和申请、受理问题
教师资格培训和考试报名时间为2009年10月15日—11月5日。
培训和考试具体要求见《关于2009年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等课程补修和考试工作的通知》。
在考试结束后,申请、受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于2010年2月末-3月初到培训受理机构进行确认,申请教师资格,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个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③当地 *** (街道办事处)、毕业学校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⑤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
非受委托高等学校统一汇总后于2010年3月2-5日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组织认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各市(地)、各高校要于2010年1月20-21日到省领取申报材料。
教师资格申请、受理、面试、试讲和认定时间全省统一规定为2010年2月25-3月30日。
7.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及结果的发布和上报问题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受委托高校要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分工,成立专家组及时组织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对于群众举报有不符合条件及其他问题的申请人员,要及时调查、核实举报反映的情况,并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同时通知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
各市(地)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本市(地)及其所属各县(区)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对认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在2010年4月10日前将各种统计报表及认定信息数据盘报省教师资格工作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要着眼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长远目标,着眼于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充分认识教师资格制度的导向作用和对全局工作的重要影响,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正确理解和把握教师资格与聘任的关系。同时要加强政策导向,强化师德建设,强化教师职业的专业化建设,着力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鉴于今年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各地、各高校要加强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保证工作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2、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受委托高校要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的程序、法定的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另行其是。对于教师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必须以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正式文件为准,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能随意解释认定政策。
对于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认定条件标准、随意变动法定的认定程序、超越管理权限认定教师资格的现象,要坚决予以纠正。
3、要严格按照公开承诺时间开展认定工作。各市(地)、各高校要按照省教育厅确定的各项工作安排意见,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在相关新闻媒体公布。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认定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4、要加强认定工作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认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要加强下级部门对上级部门的请示、汇报以及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和检查制度。下级部门的认定结果必须报上一级认定机构审核、备案。
5、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营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信息 *** 等,广泛宣传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有关政策规定,促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关心教师队伍建设,使有志于从事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了解和把握教师资格认定政策,积极创造吸引优秀的社会人才从教的良好氛围和条件。
其他未尽具体事宜见“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如果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地方,请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2.2010年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
3.2010年教师资格认定情况统计表 点击下载
4.受委托认定教师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附件1: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和对象
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
1、关于“高等学校”的界定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所指高等学校,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 *** 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承担高等学历教育(国民教育)的学校或者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学校,具体单位以省教育厅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的名单为准。举办职业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和专修学院,不属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所指高等学校的范畴。
2、关于“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含义
所谓高等学校在职在编教师的含义是:截止到2009年7月1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下同),本人编制是教师编制,具有教师职务,在任职学校承担本学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课程的教育教学工作者。
3、关于“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的界定
所谓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是指:人事关系已经调入受聘高校、并拟聘任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人员。
对于拟调入高等学校的高学历、学位(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的急需专门人才,只要学校建立了人事档案,确定了教师岗位,明确了教学任务,虽然其人事关系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结,可视为已经具备学校拟聘人员条件。
高等学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时,应以社会人员身份申报。
4、关于民办高校在职人员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民办高校在职人员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必须是民办高校专任教师,并且满足下列条件:
(1)截止到认定时间,与学校正式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聘任合同或聘书,并在聘任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
(2)其本人的人事关系由受聘学校或者学校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或是由市(行署)级以上人民 *** 设立的社会人才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3)本人在受聘学校承担专门的教育教学任务。
5、关于聘任制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所说高校聘任制教师,是指高等学校(不含民办高校)与教师签订双向聘任合同,学校对其实行聘任制管理、合同化管理,而非编制管理的教师。对这部分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第4条的规定执行。
6、关于高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对于拟受聘到高等学校任教的2009年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如其人事关系未落实到拟受聘高校,没有参加岗前培训,故今年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反之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7、关于新设立的高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截止到认定时间,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省人民 *** 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以批准设立发文日期为准)任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已具有高校教师职务者,按高校在职在编教师申请;不具有高校教师职务者,按高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申请。
8、关于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设有中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在职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是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承担高等教育教学任务的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9、关于高等学校 *** 教师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对于受聘承担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社会 *** 人员,因其人事关系不在其授课的学校,不属于高等学校已聘或拟聘人员的特定范畴,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0、关于教育学院专职教研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问题
教育学院中的专职教研人员,因其从事的工作是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故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于系统承担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门及其以上高等学历教育课程的 *** 教研人员,按高校拟聘教师职务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单独设置的教研机构,不属于高等学校范畴,其在职人员不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故其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附件4:
受委托认定教师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
共计26所本科院校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哈尔滨医科大学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哈尔滨理工大学 黑龙江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 牡丹江师范学院
黑龙江科技学院 哈尔滨商业大学
哈尔滨学院 大庆石油学院
八一农垦大学 牡丹江医学院
齐齐哈尔大学 佳木斯大学
哈尔滨体育学院 齐齐哈尔医学院
黑龙江工程学院 绥化学院
大庆高等师范学院 黑河学院
东方学院 德强商务学院
有MBA授予权的大学有哪些?
国内具MBA资质院校名单(237所)
之一批培养院校(9 所,年批准)
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厦门大学、西安交通大学
第二批培养院校(17所,年批准)
北京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西南财经大学
第三批培养院校(29所,年批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吉林大学、辽宁大学、东北大学、中国科技大学、东华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山东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北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兰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上海海事大学
第四批培养院校(10所,年批准)
郑州大学、河北工业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内蒙古大学、广西大学、云南大学、新疆财经大学、贵州工业大学(后与贵州大学合并)、海南大学、宁夏大学
第五批培养院校(25所,年批准)
合肥工业大学、福州大学、河海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昆明理工大学、上海理工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苏州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江苏大学、南昌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山西大学、燕山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山东经济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华北电力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河南财经学院、贵州大学、上海大学、广东工业大学
第六批培养院校(6所,年批准)
大连海事大学、南京航天航空大学、安徽大学、山东财政学院、湘潭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第七批培养院校(32所批准)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天津工业大学、河北大学、沈阳工业大学、长春税务学院、黑龙江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青岛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扬州大学、江南大学、宁波大学、华侨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华东交通大学、河南科技大学、河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湖北大学、长沙理工大学、深圳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南财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贵州财经学院、兰州商学院、青海民族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石河子大学
第八批培养院校(56所,年批准)
北方工业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民航大学、天津师范大学、内蒙古财经学院、辽宁工程技术大学、长春理下大学、东北师范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安徽工业大学、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江西理工大学、山东科技大学、青岛科技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河南工业大学、武汉科技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南华大学、汕头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商学院、桂林电了科技大学、桂林理工大学、西南石油大学、西南科技大学、西南大学、四川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民族大学、西安科技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理工大学、兰州交通大学、新疆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浙江财经学院、湖南工业大学、重庆理工大学、重庆工商大学、河北经贸大学、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第九批培养院校(52所,年批准)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林业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物资学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天津科技大学、天津商业大学、河北工程大学、石家庄经济学院、河北科技大学、石家庄铁道大学、太原科技大学、太原理工大学、沈阳大学、辽宁科技大学、沈阳理工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长春工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东北石油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南京林业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江苏科技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山东理工大学、中原工学院、郑州轻工业学院、河南理工大学、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河南农业大学、长江大学、武汉工程大学、武汉纺织大学、湖北工业大学、三峡大学、中南民族大学、湖南农业大学、广西师范大学、重庆师范大学、成都理工大学、长安大学、西安工业大学、西安石油大学、西安工程大学、西安邮电学院、陕西科技大学
第十批培养院校(1所,年批准)
新华都商学院

哈尔滨文科大学
哈尔滨文科的大学有东北林业大学资质: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东北农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
另外 哈尔滨工业大学也有文科专业。
哈尔滨市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较为集中的城市之一东北林业大学资质,教育事业全市现有普通高校50所东北林业大学资质,成人高校13所,具有研究生培养资质的科研机构8所,中等职业教育学校139所,普通高中122所,普通初中419所,普通小学1246所,特殊教育学校18所,工读学校1所,幼儿园1284所。全市小学毕业升入初中的比例为99.29%,高中阶段毛入学率89.48%。
实验室需要有哪些安全措施
1、实验室内必须存放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将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指定专人管理,并且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
2、实验室内存放的一切易燃、易爆物品(如氢气等)需与火源、电源保持一定距离,不得随意堆放。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严禁烟火。
3、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内不得有 *** 的电线头,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
4、电器设备和线路、插头插座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及时通知电工进行修理。电加热器、电烤箱等设备应做到人走电断。
5、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禁止碰撞与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必须有固定装置固定,以防倾倒,专瓶专用。
6、使用的可燃性气瓶,一般应放置室外阴凉和空气流通的地方,用管道通入室内,氢、氧和乙炔不能混放一处,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一定距离。
7、实验室内未经批准、备案,不得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以免超出用电负荷。
8、严禁在楼内走廊上堆放物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9、各实验室将收集的各类废液、废物统一运送至实验室设备管理处下设的废物回收库,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置。
扩展资料: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和试验的场所,是科学研究的基地,对人类科技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实验室按归属主要可分为三类:
之一类是从属于大学或者由大学代管的实验室;
第二类实验室属于国家机构,有的甚至是属于国际机构;
第三类实验室直接归属于工业、企业部门,为工业技术的开发与研究服务。
如果按学科功能分类,实验室一般可分为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包括实验脊椎动物和昆虫)、化学实验实验室、机械电子类实验室三类。
参考资料来源:一点通/新华炫闻-你需要知道的实验室安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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