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需要呈请聘请鉴定报告书吗?

办理林政案件 鉴定 的时候呈请聘请鉴定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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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林业刑事案件鉴定资质依据,技术鉴定是需要的森林公安不具备鉴定的资格林业刑事案件鉴定资质依据,同时为林业刑事案件鉴定资质依据了避免自己给自己鉴定还需要县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以一个林木林地鉴定的单位来进行专门鉴定

制作相关林木林地鉴定文件 工程师签字并盖林业主管部门行政章

林业刑事案件鉴定资质依据我也搞法制 大概就这么多了。不够的话,你可以再看一下关于行政处罚法关于办理一般行政案件程序。

林业刑事案件的鉴定,林业局做出的有法律效果吗?

恶意伐木林,超过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案件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有以下6条: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

3、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

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

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

6、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森林公安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法律分析林业刑事案件鉴定资质依据:(一)盗伐林木案。盗伐森林或者其林业刑事案件鉴定资质依据他林木林业刑事案件鉴定资质依据,林区立案起点为一立方米至五立方米,幼树五十株至二百五十株林业刑事案件鉴定资质依据;非林区立案起点为零点五立方米至二点五立方米,幼树二十五株至一百二十五侏,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林业刑事案件鉴定资质依据的。盗伐林木,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非林区在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五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五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五百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二)滥伐林木案。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林区立案起点为五立方米至二十立方米,幼树二百五十株至一千株;非林区立案起点为二点五立方米至十立方米,幼树一百二十五株至五百株。林区在四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二千株以上;非林区在二十立方米以上,幼树一千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林区在二百立方米以上;非林区在一百立方米以上,幼树五千株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三)破坏集体生产案。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直接经济损失二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无法用经济价值计算的,应视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立案。(四)盗窃、抢夺木材案,以及抢劫林木、木材案,执行公安部关于盗窃案、抢夺案、抢劫案的立案标准。(五)放火毁林案。凡放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都应当立案,其中烧毁森林二十亩以上,或者损失一千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为重大案件;烧毁森林二百亩以上,或者损失一万元以上,以及致死数人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六)失火毁林案。失火烧毁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十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百元以上,以及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一千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万元以上,以及死亡三人以上、死伤五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一万亩以上,或者损失折款五十万元以上,以及死亡十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七)伪造、倒卖木材经营证件案。以营利目的,伪造或者倒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木材运输证,数额十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百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数额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五千元以上为重大案件;数额五百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二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八)投机倒把案。在林区非法经营木材,倒卖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三千以上的应当立案;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三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金额十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九)违法狩猎案。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情节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案件。

法律依据:《森林公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九条 森林、林木的采伐,应当根据森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采伐指标实行限额采伐。采伐胸径五厘米以上的林木,应当纳入采伐限额的范围。

竹子的采伐实行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 公益林、天然阔叶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林木,禁止采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