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一级资质有多少家

全中国园林绿化一级资质有270余家林业省级示范社资质,其中江苏省最多林业省级示范社资质,住建部网站上有详细的园林一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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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等级标准:

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林业省级示范社资质;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升级为示范合作社有哪些要求

《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第五条规定林业省级示范社资质,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林业省级示范社资质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依法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人数的10%,最低人数为51人。

2.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

3.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办法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明确的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农民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

2.农民合作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15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东部地区4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00万元以上。

3.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4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7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5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3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以近两年经营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年经营收入。

4.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模:农民用水户达到10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500亩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

2.从事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牧民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数量达到5个以上。

3.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维护、分水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

(六)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土易网如何解读2015年河北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

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农用土地流转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意义

1、当前已经进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阶段。35年前,农村改革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使农业农村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农村资产资源不活,农民财产权利缺失,拓展财产性收入来源、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农户分层分化加快,农村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刻不容缓;农业农村资源要素流失加快,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亟待健全。“三农”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地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2、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要加快推进“四化同步”、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要集中力量打好“四大攻坚战”,实现河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不断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供有力支撑;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和谐河北,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切实维护和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河北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锐意进取、抓住机遇、攻坚克难,充分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不断开创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局面。

二、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3、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推进“四化同步”、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围绕农业要强、农村要美、农民要富的目标,全面深化农村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加快推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农业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加快建立起促进农民增收、现代农业发展、美丽乡村建设、扶贫攻坚的长效机制,不断巩固和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供有力支撑。

4、基本原则:

——必须坚持城乡统筹,切实保障农民权益。要坚持“四化同步”、城乡发展一体化,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改革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必须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要站位全局、把握趋向,强化战略思维,更加注重农村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要分清轻重缓急,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创新来活跃和带动“三农”工作全局。

——必须坚持顶层设计与尊重农民首创精神相结合。要注重顶层设计和总体谋划,明确新时期深化农村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依靠群众推动改革,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基层群众大胆探索、锐意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必须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要不断强化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政治保证,健全完善党管农村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保持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夯实和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三、积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让农村土地资源活起来

5、分类有序探索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加快研究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农村土地的管理办法。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最大限度地激活农村土地资源。

6、加快推进农用土地流转。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鼓励耕地、林地、草地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鼓励县级设立经营权流转奖励资金,对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服务项目。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制发全省统一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颁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机制,对本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农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批准予以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收储或流转经营。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要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强制推动。

7、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研究探索建立农民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努力争取国家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认真研究和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办法。

8、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积极开展农村闲置废弃坑塘、故道、砖瓦窑和沿海滩涂土地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对达到耕地质量要求的,可与相应的建设用地进行置换。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

9、加大山区综合开发、治理与保护力度。立足山区资源优势,按照开发、治理和保护并重原则,积极推行“政府+企业+银行+合作社+农户”五位一体荒山荒坡治理开发新模式。创新未利用地综合开发机制,完善支持山区资源综合开发和保护利用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工商资本进行荒山荒坡治理。鼓励农户以荒山荒坡承包经营权出资成立合作社,与工商企业合作开发适合山地发展的产业。支持山区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绿色林果、林下经济、生态养殖、乡村旅游等优势产业。加大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力度,严厉打击私采滥挖等破坏山区生态环境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违法行为。全面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工程。

四、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让农村资产活起来

10、全面推进农村资产确权登记。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尽快完成林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和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加快建立较为完善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民住房登记制度。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农民意愿,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股不确地等不同确权方式,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推广向农民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集体收益分配权证等“四证”的经验做法。

11、积极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造。因地制宜开展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试点,以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管理为主要内容,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赋予农民对落实到户的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严格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处置和资源开发利用的民主程序,支持建设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提高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12、健全完善农村资产评估体系。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林木、农作物、农业机械、生产加工设备评估办法。积极鼓励有资质的社会资产评估公司参与农村资产评估。探索成立县级农村集体土地、主要农作物、农业机械等行业资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资产评估工作。

13、积极拓展资产抵押渠道。积极探索农村各类产权抵押担保的途径和方式,允许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积极探索以承包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为质押的办法。鼓励在县一级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担保基金,降低银行的风险预期和抵押品处置的难度。鼓励有实力的村集体为农户提供担保,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有订单关系的农户提供担保,实体型的农民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担保。积极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估,分级确定担保额度,5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可实行无抵押物信用担保。

14、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采取政府引导、财政补助、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推进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把土地经营权、林地使用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等纳入产权交易市场范围。制定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推进城乡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门户网站和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进行。

五、积极推进农业经营体系创新,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活起来

15、鼓励发展家庭农场。抓紧研究制定不同生产领域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按照自愿原则开展家庭农场登记,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报农业项目。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在财政、金融、税收、保险、土地流转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允许家庭农场以大型农用机械、农业设施等抵押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积极争取国家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大力推进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16、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进一步拓展合作内容,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在多领域、多项目开展合作,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转让、托管、租赁等方式开展土地合作。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深入开展示范社建设行动,制定全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标准,做好省级示范社监测和评定工作。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理事长的教育培训。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促进合作社的实体化。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鼓励财政项目资金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投放,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林业生态建设、农技推广等涉农项目由合作社承担的规模逐年提高,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

17、培育发展农业公司。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兴办形式多样的农业公司,鼓励农民自办农业公司,鼓励工商企业投入发展现代农业,尽快培育一批独立的农业经营法人实体。重点支持发展一批以“农业公司+农民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为主要形式的产加销一体化综合体。以产业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区为依托,加快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提高农业公司经营实力。在国家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

18、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培养行业领军企业。大力抓好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入园进区,促进企业集群式发展。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支持龙头企业建设原料基地、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培育品牌。鼓励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推行“现代农业示范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密切与农户、农民合作社的利益联结关系。扩大农业对外开放,加快引进国外农业新品种、新装备,鼓励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我省龙头企业走出去,开发境外农业资源,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

19、健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采取财政扶持、税费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鼓励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农业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社会化服务,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服务模式,建立和完善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一系列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创新农业科技进步机制,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构建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新格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培育和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社会组织,减少审批环节,降低登记门槛。扶持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防汛抗旱专业队、专业技术协会、农民经纪人队伍。完善农村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体系,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气象服务。

六、积极推进农村创业就业机制改革,让农村劳动力资源活起来

20、大力推进全民创业。认真落实农民创业扶持政策,在贷款发放、税费减免、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支持。改革工商登记管理制度,放宽登记限制,降低登记门槛。推行以“送教下乡”和“双带工程”为载体的农村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大规模培养懂技术、会经营、能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继续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创业能力,促进千家万户闯市场。强化对农民创业融资服务,为农民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发挥老年技术人才作用,开展科技扶贫、智力援农活动。以扶持创业者、催生小企业为目标,加快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力争经过5年努力实现农村市场主体数量倍增。

21、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切实提高县城综合承载和吸纳带动能力,促进农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积极扩大“阳光工程”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培训工程”实施规模,着力打造特色培训基地,不断增强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切实抓好劳务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与劳务输入地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机制,不断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加强区域间劳务合作,巩固京津劳务输出市场,拓展与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发达地区劳务合作。着力培育劳务输出品牌,打造一批市场认可、有较高知名度的劳务品牌。

22、积极发展农村新型家庭手工业。充分挖掘农村富余劳动力资源潜力,大力推进农村新型家庭手工业发展。抓紧筛选确定一批适宜家庭手工制作的产品推荐目录,积极打造产品研发平台,鼓励规模企业与家庭手工业者合作开展产品设计与开发,提高产品附加值。加强特色手工业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支持家庭手工业采取代理、加盟和连锁等多种方式与知名企业合作,着力培养一大批手工业经纪人,推进家庭手工作坊和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推进手工业辅导员队伍建设,把家庭手工业人才培训纳入人才技能培训范围。抓紧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加强管理和服务,推动农村新型家庭手工业快速规范发展。

七、积极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创新,让农村流通活起来

23、健全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统筹规划农产品市场流通网络布局,重点支持重要农产品集散地、优势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加快构建辐射京津、覆盖城乡、产销衔接的农产品流通网络。改革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电子商务,创新产销对接方式,支持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与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企业食堂等直接对接,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在城市社区建设直销网点。健全覆盖农产品收集、加工、运输、销售各环节的冷链物流体系,加快发展鲜活农产品连锁配送中心。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进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示范区创建,加快邮政物流服务“三农”综合平台建设。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完善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24、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统筹城乡商贸物流业发展,逐步形成以城市大型流通企业为龙头,县级重点流通企业为骨干,农家店为基础,经营互补、顺畅高效的城乡商品流通网络。推进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和综合服务社建设,加快实现农村物流配送连锁化、规模化。启动农村流通设施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化提升工程。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消费权益。

25、推进供销社体制改革。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通过职能、机制的再造,推进供销社体制改革。积极争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深化基层供销社组织经营体制改革,努力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推进省、市、县级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大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参与现代农业经营。积极探索以各级社有资本为基础,吸纳社会资本,创办农村合作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推动供销合作社向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转变,逐步建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合作社服务体系,提高服务的规模化水平。

八、积极推进金融下乡,让农村金融活起来

26、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稳定大中型商业银行的县域网点,扩展乡镇服务网络,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和特点,建立适应“三农”需要的专门机构和独立运营机制。强化商业金融机构对“三农”服务能力,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加大涉农信贷投放,落实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户贷款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实现金融机构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功能,保持县域法人地位长期稳定。支持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服务“三农”的县域中小型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发展村镇银行,逐步实现县(市)全覆盖,符合条件的适当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小额贷款公司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管理政策,加快接入征信系统,发挥支农支小作用。

27、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加强市、县(市、区)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监管,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28、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高省级财政对主要粮食作物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逐步减少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不断提高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保费补贴。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争取国家粮食等农产品价格保险试点。扩大畜产品及森林保险范围和覆盖区域。

九、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创新,让城乡良性互动机制活起来

29、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分类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区域间户籍壁垒,剥离户籍制度的福利分配功能。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实行以身份证代码为唯一标识的人口登记制度。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力推进健康卡一卡通。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创业、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探索实行在居住地申请低保制度。

30、积极推进城乡产业融合。建立城乡资本、土地等资源要素平等交换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抓住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研究制定财税优惠和用地倾斜政策,鼓励引导城市工商企业向农村扩散、产业链条向农村延伸,依托其技术、研发、资本等优势,集聚农村土地、人力和自然资源,实现城乡产业互动融合。鼓励引导城市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运企业向农产品优势产区转移。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加快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31、统筹城乡社区建设。统筹城乡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大力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2014年抓好3000多个重点村改造提升,并选择地方有积极性、村庄有条件、群众有意愿的中心村,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通过整村新建和联村并建,建设农村新型社区。积极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推动能源结构调整,降低污染物排放,支持和发展太阳能、地热、沼气、秸秆利用等新型清洁能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绿化、美化和标准化建设。加强公用设施的管护,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管护经费保障制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加强规范运作,确保建设质量和效果。积极争取国家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城乡计生卫生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健全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培育社区服务队伍,全面提高农村社区管理水平。

十、加强和改善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工作的领导

32、完善农村工作体制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重中之重的指导思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在工作部署上给予重点支持,在政策制定和资金投入上给予重点倾斜,在干部力量配备上给予重点加强。充分发挥各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谋划、综合协调、督促落实、整合资源的作用,加强指导调度,及时了解情况,研究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强党委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建设,强化统筹协调、组织推动作用。

33、形成分工明确、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重点任务分解到具体责任部门,明确任务,严格时限,强化落实。有关部门要强化全局观念,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扶持;国土资源、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对农村各类资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指导推进各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金融办要会同各金融机构积极培育发展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探索符合农村特点的抵(质)押担保方式和融资工具。

34、组织开展深化农村改革试点。抓紧就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选择一些具有典型代表性地区进行试点,鼓励地方、基层和群众先行先试,大胆探索路径和方法。各级要在现有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农村改革试点给予倾斜支持,并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促进交流和推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的总体要求,明确农村改革试点内容、试点范围和完成时限,分年度、分区域、分步骤推进农村改革工作。

35、加大政策法规支持力度。抓紧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建立支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政策法规体系。及时梳理和清理当前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不相适应的各类地方性政策法规,抓紧做好修订完善工作。抓紧制定出台一批促进农村改革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加快出台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等重点农村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

36、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基层党组织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带头人和党员队伍建设,深入实施农村基层干部“素质工程”、“双育工程”,不断提高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和水平。深化“一定三有”机制,激励农村干部干事创业。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推行县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三级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并向组务公开、经济合作组织事务公开延伸,完善和创新村民自治机制。全面推行农村基层党组织、农村民主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综治维稳组织“四个覆盖”,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行村代会常任制,实行“党组织领导、村代会(村民会议)决议、村委会执行、村监会监督”的村治新机制。深入开展以抓矛盾纠纷化解、抓信访问题解决、抓社会治安防控、保社会和谐稳定为主要内容的“三抓一保”活动,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维护林木种苗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推广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枝、茎、苗、芽、叶、花、胚等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苗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确定并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并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种子贮备等制度。第八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林木良种可以在本省适宜区域推广使用;国家审定的林木良种,其推广范围适合本省的,可以在本省适宜区域推广使用。第九条 选育出的非主要林木品种,选育者应当在推广使用前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资料审查并实地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予以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在15日内予以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 从国外或者省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及进境检疫手续后,应当在引进地的县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监督下开展引种试验。引种成功需要推广的,应当通过品种审(认)定。

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全省引进林木种质资源情况。第十一条 通过审定的林木良种,在推广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缺陷或者严重退化的,经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停止经营、推广,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实行补贴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主要林木良种推广补贴纳入良种补贴范围,并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对良种生产者和使用者予以补贴。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林木良种生产基地,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对基地加强管护,提高林木种苗产量和质量。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林木良种基地进行产量预测,并将预测结果逐级上报省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主要造林树种的良种选育工作,建立林木良种推广示范基地,对选出的优良林分和优良单株应当设置标识进行保护。

鼓励科研机构、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主要造林树种的良种选育、高效扩繁、定向培育等研究和开发。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现有种苗基地,投资组建合作组织,开展良种定向培育、研发和推广示范工作,推动种苗产业化。第十六条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第十七条 林木种苗生产者应当建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制度,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人员,对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第十八条 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委托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的林木种苗进行质量检验,检验费按照双方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原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